外國投資企業設立辦理手續:
1、申請。
國外投資者在明確提出設立外資公司的申請前,理應就下述事宜向擬設立外資公司所在城市的縣市級或是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遞交匯報。
2、審核。
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要求,設立外資公司的申請,由我國對外經濟貿易貿易主管機構或是國務院辦公廳受權的行政機關核查批準。
3、備案。
設立外資公司的申請經批準后,國外投資者理應在收到批準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工商局或是國家工商局受權的地區工商局官網申請開張備案。
外國投資企業設立標準:
(一)以個人獨資方式或合資企業方式設立投資性企業的,國外投資者應具有的標準:
1、資信評估優良,有著舉行投資性企業所必不可少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少于四億美金,且該投資者在我國地區已設立了外國投資公司,其具體繳納的注冊資金的認繳出資額超出一千萬美元;
2、資信評估優良,有著舉行投資性企業所必不可少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我國地區已設立了十個之上外國投資公司,其具體繳納的注冊資金的認繳出資額超出三千萬美元;國外投資者須向審核行政機關出示保證函,確保其所設立的投資性企業在我國地區項目投資時注冊資金的繳納和歸屬于該國外投資者或關聯企業的轉讓技術。
(二)以合資企業方法設立投資性企業的,我國投資者應是資信評估優良,有著舉行投資性企業所必不可少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少于一億元rmb;
(三)投資性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三千萬美元。
【法律規定】
《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公司的申請,由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經濟貿易貿易主管機構或是國務院辦公廳受權的行政機關核查批準。核查批準行政機關理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策批準或是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