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在許多問題的法律適用上,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趨于一致。我國內資企業沒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的概念。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必備事項中,也不包括投資總額。那么,外商投資企業是否還應保留投資總額的設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或者說,在新的、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無需設定投資總額的規定未出臺之前,外商投資企業還是應該設定投資總額。理由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
首先,雖然《外商投資法》實施了,但是,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規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仍然有效。外商投資企業仍需遵守該規定中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要求。
其次,《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信息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附件1《外商投資初始、變更報告表》中仍將投資總額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向商務部門報告的事項。
最后,投資總額還關系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債額度的確定。以“投注差模式”確定的外債額度,簡單說,外債額度即為投資總額減去注冊資本的余額。外債額度的另一種確定方式——“全口徑模式”,這里不贅述。
總之,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中可以不規定投資總額的內容,但是,外商投資企業仍需設定符合《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的投資總額,并依法向商務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