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必須的注冊資本與所申請注冊的企業性質相關。
依據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zhi次大會2013年12月28日決策,對《公司法》做出改動,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放開注冊資本備案標準。除對企業注冊資本最少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之外,取消了有限責任企業、一人有限責任企業、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最少注冊資本各自應達三萬元、十萬元、500萬元的限定;已不限定設立公司時公司股東(發起者)的初次注資占比及其貸幣注資占比。
拓展材料:
最少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企業注冊資本的最少限額為rmb三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2014年二月18日撤消有限責任企業最少資產三萬元限定
一人有限責任企業注冊資本最少限額為十萬元,且公司股東理應一次繳清認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2014年二月18日撤消一人有限責任企業最少注冊資本十萬元限定
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少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2014年二月18日撤消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最少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定
國際性貨物運輸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限額為500萬元
人力資源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限額為五十萬元
勞動派遣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限額為200萬元
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限額為一百萬元
之上回應僅作參考,假如對注冊公司費用,稅務總局難題或是工商服務有一切難題,熱烈歡迎資詢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