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伙企業表述
1、合伙企業,就是指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本法在我國地區開設的一般合伙企業和比較有限合伙企業。
2、一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構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盡法律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負責任的方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要求。
3、比較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比較有限合伙人構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盡法律責任,比較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的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義務。
4、國有控股企業、國企、上市企業及其服務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不可變成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業的生產制造經營所得和別的個人所得,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稅款要求,由合伙人各自交納企業所得稅。
6、 合伙企業以及合伙人的合法財產以及利益受法律法規維護。
二、開設合伙企業標準:
(一)有二個之上合伙人。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理應具備徹底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
(二)有書面形式合伙協議書;
(三)有合伙人認繳出資額或是具體繳納的注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字和生產制造經營地;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標準。
三、合伙協議書理應注明下述事宜:
(一)合伙企業的名字和關鍵經營地的地址;
(二)合伙目地和合伙業務范圍;
(三)合伙人的名字或是名字、居所;
(四)合伙人的投資方式、金額和繳納限期;
(五)分配利潤、虧本分攤方法;
(六)合伙事務管理的實行;
(七)入住與退伙;
(八)異議解決方案;
(九)合伙企業的散伙與結算;
(十)合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