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要求,香港公司每一年必須開展記賬報稅,而對于不一樣的年結日,有關政府機構也會給一定的報稅緩沖期。具體情況實際以下:
一般,初次申請注冊的香港公司會在申請注冊創立后第18個月,初次接到由中國香港稅局傳出的報稅表。而香港公司在接到報稅表后,必須第一時間開展帳務梳理、明確企業的年結日、開展帳務財務審計、填好報稅表,納稅申報。在以后的每一年都必須在要求的時間內進行記賬報稅的有關事宜。
而香港特區政府對于顧客挑選不一樣的稅收年結日,也制訂了相對的報稅限期及其緩沖期:
而針對沒能立即在要求的期內進行報稅的有關事宜的香港公司,也會給與一定的懲罰,實際懲罰新項目以下:
1、第一次延遲時間報稅,將罰款港幣1200元;另外在第一次罰款起14天內,仍未開展解決的,中國香港稅局將提起訴訟該香港公司,并提升罰款至3000港幣;
2、第二次延遲時間報稅,將罰款港幣3000元;另外在第二次罰款14天內,仍未開展解決的,中國香港稅局將提起訴訟該香港公司,并提升罰款至8000港幣;
若貸款逾期未報稅的香港公司董事接到中國香港傳票無動于衷,則會被覺得蔑視法院及管理方法失察,另外香港公司董事及股東大會因管理方法失察,將被香港特區政府納入信用黑名單(相近國內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冊”)。乃至被限定出入境簽證等。而不論是因哪種緣故造成 香港公司遭受罰款,賬款都務必全額交納。